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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岳某、危某胜诉的核心要点在于精准抓住被告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两大关键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两次复议针对不同行政行为
1. 被告混淆“同一行政行为”
被告以“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申请复议”为由不予受理,但原告2024年复议针对的是邵阳市自规局经开分局2024年作出的邵资规经开公开告知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而2023年复议针对的是该分局2023年作出的邵经开自然资规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两次复议的行政行为主体相同但内容不同,属于不同行政行为,被告认定“同一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2.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和理由有实质区别
2023年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岳某等四户的补偿协议;2024年申请增加了一户,并新增“征收公告”“办证情况”等内容,且针对“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理由提出异议,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具有明显差异。
二、程序违法:未履行补正通知义务
1. 被告未依法通知补正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行政复议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2024年某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补正,而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三、法律适用错误:被告援引条款不当
被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针对“同一行政行为”重复申请)作出决定,但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原告两次复议针对不同行政行为,不适用该条款,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原告两次复议的对象为不同行政行为,被告“同一行政行为”的认定不成立;
2. 被告未履行补正通知义务,程序违法;
3. 依法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胜诉关键总结
原告通过对比两次复议的行政行为差异,证明被告事实认定错误;同时抓住被告未依法履行程序义务的漏洞,结合法律条款精准指出其适用错误,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示在行政诉讼中,准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独立性和程序合法性审查是胜诉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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