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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业律所胜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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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刘晓丽律师代理原告诉唐山市某街道办事处、北京某有限公司、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主张其借用被告某公司资质承接工程并实际施工完成,但某街道办拖欠巨额工程款未付。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剩余主体工程款41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与难点

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实际施工人、某街道办以及设计、消防等联合体成员多方主体,存在合同效力认定、付款责任主体等多个关键法律问题。

合同效力争议: 原告作为自然人,其借用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成为案件焦点,直接影响工程款主张的基础。

付款责任主体: 发包人某街道办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向名义承包人付款,而原告作为实际投入资金、人力和材料并完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应直接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

工程款数额确认: 双方对经第三方审计的工程结算总价610万余元无异议,但对增量工程款部分存在争议。

专业策略与突破

刘晓丽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核心法律问题:

锁定实际施工人地位: 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资金投入证明等,清晰有力地证明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资金投入、人力组织、施工管理。 在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向作为实际承包人的赵某进行折价补偿,有效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聚焦核心诉求与证据: 围绕经审计确认且各方无异议的结算总价610万余元及已付200万元的事实,主张剩余410万余元工程款。对于增量工程款部分,尊重法院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体现了务实专业的诉讼策略。

法院判决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北京光业律所的刘晓丽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涉合同无效:认定原告借用某公司资质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

支持工程款主张:判决被告唐山市某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410余万元。

明确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某街道办承担。

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结语

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有力的法律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光业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坚定前行。有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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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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