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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村民邓某关于征地信息的公开申请在一审中败诉。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郝丽媛律师在二审中精准锁定法律关键点,最终胜诉!
辽宁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背景
邓某系辽宁省某村村民,其合法房屋涉及征收但未获合理安置。为维护自身权益,邓某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协议及支付凭证、红线图等关键征地信息。区政府办公室虽向多个部门发送了协助调查通知,但最终仅部分公开信息,并告知其余信息“不存在”。邓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告知书。一审法院亦判决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审的败诉意味着邓某的诉求被两级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所否定。案件陷入僵局,表面上看,行政机关似乎履行了检索义务。郝丽媛律师在代理二审上诉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突破“信息不存在”的官方结论,揭示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上的缺失?
光业律所的精准策略与不懈努力
郝丽媛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和法律规定,敏锐地发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直击法律核心职责: 郝律师紧紧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核心规定,明确指出区政府作为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依法负有组织征收、发布公告、保存相关信息的绝对职责。该地块是否存在征收行为、是否应保有相关信息,区政府本应是最终的、权威的掌握者。
揭露“检索”表象下的实质缺失: 郝律师指出,区政府办公室虽然进行了所谓的“协助调查”,但其行为存在根本缺陷:未充分证明其检索的具体方式、途径和范围是否合理、全面。作为区政府的组成部分,未能有效利用区政府作为法定主体本应掌握的核心信息库进行深度核查。将“询问其他部门”等同于“履行检索义务”,回避了区政府自身作为信息制作、保存主体的核心责任。
力陈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郝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区政府办公室的答复及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因未能履行法定的、全面的、合理的检索义务,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一审法院未能准确适用,导致错误维持了违法的行政决定。
强调信息生成的必然性: 结合已有证据,郝律师有力地论证了,只要该地块确实发生过征收行为,作为法定主体的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理应制作或保存有上诉人申请的核心信息,如项目名称、公告、方案等。简单答复“不存在”于法无据,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二审胜诉
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郝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理应掌握相关信息。区政府办公室仅通过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通知的方式,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因此,区政府办公室作出部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以及区政府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均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办公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撤销区政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胜诉的意义
彰显法律公正: 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
专业价值的体现: 充分展现了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郝丽媛律师在行政诉讼,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在看似“铁板一块”的行政决定和一审败局面前,正是郝律师的专业与执着,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的逆转胜诉!
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结语
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有力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坚定前行。本案的胜诉,是我们践行这一使命的又一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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