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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上诉人何某从张某处受让 “某启蒙园” 并与房东陈某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后因陈某强行搬离园内物品并拒还,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全部诉求,何某委托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郝丽媛律师提起上诉。
案件核心与难点
法律关系多重交织: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园区转让合同、事实租赁关系,主体包括出租人陈某、转让人张某、实际承租人何某,法律关系认定复杂。
合同效力关键争议:案涉房屋因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及转让合同无效,影响损失赔偿主张。
损失认定举证困难:何某主张的设备损失、装修投入及预期利益因证据不足被一审否定,如何在二审中重新界定损失范围成为关键。
过错责任划分争议:陈某作为房东未告知房屋性质,何某作为承租人未审查资质,双方过错比例影响损失承担比例。
光业律师专业策略
锁定房东主要过错,突破无效合同不利局面
郝丽媛律师指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明知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出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扭转一审 “驳回全部诉求” 的不利结果。
结合客观证据,多维度举证损失
围绕《某启蒙园转让协议》约定的 3 万元转让费及 2023 年春季学期经营成本66799.55 元,提供微信支付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客观存在。
强调陈某擅自搬离物品并要求支付 “场地费” 的行为加剧损失,且新承租人对房屋的改造导致损失无法通过鉴定评估,应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法院判决
贵州省某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合同效力认定:案涉房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及转让合同无效。
过错责任划分:陈某承担 70% 主要过错未告知房屋性质,何某承担 30% 次要过错未尽审查义务。
损失赔偿支持:酌定何某损失为 96799.55 元(转让费 3 万元 + 经营成本 66799.55 元),陈某赔偿 67760 元。
驳回其他诉求:张某已履行转让义务,不承担责任;何某其他损失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光业律师事务所结语
本案中,光业律师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围绕 “过错责任划分” 与 “损失证据固化”,成功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挽回 6.7 万余元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如有合同纠纷或权益保护需求,欢迎私信或者电话联系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您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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